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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撤回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以被告资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未对其2013年11月20日至2013年12月8日在资兴**民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定给予补偿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于2015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谢**在本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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