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资兴**民医院、资**生局卫生行政给付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以被告资兴**民医院、资**生局未对其2013年11月20日至2013年12月8日在被告资兴**民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定给予补偿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于2015年7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谢**在本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