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资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资兴市创智发**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前审查一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资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资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撤回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项、第九十三条,《湖南**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资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