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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桂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李**、欧*中红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桂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桂阳县征决字(2014)X51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查明:被执行人于2013年05月29日违法生育第四个孩子,属多生育两个子女性质的违法生育,申请执行人桂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按照被执行人男方上年度总收入4010元的5倍计算,被执行人女方所在地上年度总收入4010元的5倍计算,于2014年08月29日作出桂阳县征决字(2014)X51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被执行人男方征收社会抚养费20050元,对被执行人女方征收社会抚养费20050元,双方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401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桂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桂阳县征决字(2014)X51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桂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桂阳县征决字(2014)X51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自觉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40100元的义务。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501.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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