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某某非诉执行一案

案件描述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彭某某、尹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24952元予以冻结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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