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临武**非诉执行谭某某、杨某某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人口计生征字(2014年)第10252100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已依法受理。并作出了(2015)临行执审字第13号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谭某某夫妇主动到庭履行了(2015)临行执审字第13号行政裁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销该案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15)临行执审字第13号行政裁定予以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