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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武县人社局非诉执行临武县家园小区项目部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临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湖南**有限公司临武县家园项目经理部征缴社会保险费及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的临劳监罚字(2013)第15号行政决定。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临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临劳监罚字(2013)第15号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查明,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申请执行人湖南**有限公司临武县家园项目经理部作出征缴45万元社会保险费和罚款130万元行政决定的证据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复印件一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按照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本案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仅凭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复印件不足以证明被申请执行人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事实,当属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本院应当依法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临劳监罚字(2013)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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