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临**生委与陈某某、程某某非诉执行裁定书(1)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人口计生征字(2013年)第1025105004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已依法受理。并作出了(2014)临行执审字第22号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某、程某某夫妇主动到庭履行了(2014)临行执审字第22号行政裁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该案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14)临行执审字第22号行政裁定予以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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