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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征收郭**、何**夫妇社会抚养费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征收郭**、何**夫妇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临委计生征字(2010)第1025210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人郭**、何**夫妇于2010年5月6日(农历)违法多生育一个孩子。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椐《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对被申请执行人郭**、何**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15240元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征收数额得当、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临委计生征字(2010)第1025210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执行。

二、限被申请执行人郭**、何**于2011年5月31日前自动履行[临委计生征字(2010)第1025210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125元,由被申请执行人郭**、何**夫妇承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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