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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院网原告张*、陈*不服被告安仁县某委员会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张*、陈*不服被告安仁县某委员会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受理。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达成了协商处理意见,原告张*、陈*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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