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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怀化市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怀化市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8月5日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原告彭某某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彭某某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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