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洪江市水利局因被执行人在洪江市舞水河段非法采砂淘金行为,于2009年6月26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并于200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09年6月26日依法作出(2009)洪法行保字第100-1号行政裁定,将被执行人的采砂淘金船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已停止非法开采行为,自愿接受处理(处罚),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解除查封,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杨**采砂淘金船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