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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溆非诉行查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夏**,舒**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夏**,舒**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溆计生征决字(2012)第57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夏**,舒**于2012年12月06日违法生育一个孩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12年1月13日对被执行人夏**,舒**作出的溆计生征决字(2012)第57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14568元。该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且无损害被执行人夏**,舒**合法权益的情形。被执行人收到征收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和起诉,也未自动履行应尽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溆计生征决字(2012)第57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所确定的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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