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溆计生征决字(2012)第34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已经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自愿提出撤诉要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自愿要求撤回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