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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溆行初字第54号李*某诉溆浦县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行政赔偿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溆计生征决字(2012)第34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已经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自愿提出撤诉要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自愿要求撤回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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