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3)溆非诉行查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周**、刘**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周**、刘**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溆计生征决字(2013)第X143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80000元。2008年7月3日被执行人周**、刘**又违法生育二个孩子(双胞胎)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周**、刘**作出溆计生征决字(2013)第X144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440000元。该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且无损害被执行人周**、刘**合法权益的情形。被执行人收到征收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和起诉,也未自动履行应尽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溆计生征决字(2013)第X1434号、(2013)第X144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所确定的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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