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溆计生征决字(2012)第34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已经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自愿提出撤诉要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2014)溆非诉行查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张**、黄**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4)溆非诉行查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吴**、王**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4)溆非诉行查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周**、张**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4)溆行初字第24号原告赵**诉被告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行政处罚一案裁定书
(2014)溆行初字第20号原告武*花诉被告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服计划生育管理处罚行政处罚一案裁定书
(2013)溆行初字第51号肖某某诉诉溆浦县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行政处罚一案裁定书
行政赔偿裁定书
原告张*不服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溆计生征决字(2012)第34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原告舒*不服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溆计生征决字(2013)第56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