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舒*不服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溆计生征决字(2013)第56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已经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舒*自愿提出撤诉要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舒*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舒*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2014)溆非诉行查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张**、侯**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4)溆非诉行查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张**、郝**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4)溆非诉行查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邓**、张**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4)溆非诉行查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夏**,舒**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4)溆非诉行查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舒*、武爱花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舒*与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舒*不服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溆计生征决字(2013)第56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谌*、韩*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谌*、张*收社会抚养费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