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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舒*不服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溆计生征决字(2013)第56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舒*不服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溆计生征决字(2013)第56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已经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舒*自愿提出撤诉要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舒*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舒*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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