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舒*不服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溆计生征决字(2013)第56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已经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舒*自愿提出撤诉要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舒*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舒*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九月二日
(2014)溆非诉行查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舒*、武爱花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4)溆非诉行查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向德兴、戴**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4)溆非诉行查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赵**、王*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3)溆行初字第54号李*某诉溆浦县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行政赔偿一案裁定书
(2013)溆行初字第53号李某某诉溆浦县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行政处罚一案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谌*、张*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梁*、石*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杨*、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梁*、孙*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张*、谌*收社会抚养费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