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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奠自愿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12年2月9日受理原告奠自愿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2年3月1日上午9时在桥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奠自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奠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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