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12年2月9日受理原告奠自愿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2年3月1日上午9时在桥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奠自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奠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舒*、谢*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舒*、侯*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向*、朱*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侯*、王*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朱*、李*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杨*、胡*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侯*、梁*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张*、袁*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赵*、周**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刘*、刘*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