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侯*、梁*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经审查本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侯*、梁*已履行应尽的义务。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2)溆非诉行查字第37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杨*、胡*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刘*、刘*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吴XX、韩XX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原告奠自愿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舒*与被告石**、向凤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石*、黄*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张*、刘*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张*、袁*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赵*、周**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舒*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