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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舒*与被告石**、向凤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舒*与被告石**、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5日受理,因原、被告双方已协商一致,达成还款协议。原告舒*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向**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舒*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舒*撤回对被告石**、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舒*承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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