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舒*与被告石**、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5日受理,因原、被告双方已协商一致,达成还款协议。原告舒*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向**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舒*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舒*撤回对被告石**、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舒*承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杨*、舒*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舒*、谢*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舒*、侯*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向*、朱*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侯*、王*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杨*、胡*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侯*、梁*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张*、袁*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刘*、刘*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原告奠自愿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