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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吴XX、韩XX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吴XX、韩XX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经审查本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XX、韩XX已履行应尽的义务。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2)溆非诉行查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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