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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人口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钟**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李**、钟**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李**、钟**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24812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会计生征【朗】决字(2014年)第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查,被执行人李**、钟**夫妇于2011年7月19日违法生育一个男孩。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25日作出会计生征【朗】决字(2014年)第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告知了被执行人李**、钟**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李**、钟**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催告,被执行人李**、钟**至今未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李**、钟**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会计生征【朗】决字(2014年)第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李**、钟**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动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会计生征【朗】决字(2014年)第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272.18元,由李**、钟**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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