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张**、梁**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张**、梁**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42456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坪村镇征决[2014]X7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张**、梁**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坪村镇征决[2014])X7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张**、梁**在2015年2月15日前履行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坪村镇征决[2014]X7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案件执行费536.84元,由张**、梁**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