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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国土资源局与唐某某国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会国土资罚字(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国土资罚字(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会同县国土资源局以该案处罚不当,已撤销该案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会国土资申字(2014)4号强制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已撤销会国土资罚字(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案已无执行依据,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予强制执行会国土资罚字(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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