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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唐**与被申请人杨**、杨**、会同县人民政府行政纠纷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唐**(原审第三人)与被申请人杨**(原审原告)、杨**(原审原告)、会同县人民政府(原审被告)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28日作出(2005)会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唐**不服,向会同县人民检察院申诉,会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2014年2月27日,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本院(2005)会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认定错误,从而导致判决错误为由向怀化**民法院提出抗诉,怀化**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4)怀中行抗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原审第三人)唐**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同日,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杨**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杨**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以及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唐**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以及《》第第二款、第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再审人(原审第三人)唐永华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准许原审原告杨**、杨**撤回起诉;

三、撤销本院(2005)会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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