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会同县广坪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调处山林权属纠纷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受理。2014年9月28日,原告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会同县人口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梁**、龙**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审查裁定书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粟瑶娟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邓*、吴**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魏**、李**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龙安军、黄春叶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粟**、黄新花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龙**、吴**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向**、唐*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陈**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里*、邓**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