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会同县征决(2014)X3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申请对被执行人龙安军、黄春叶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3396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同县征决(2014)X3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查明,被执行人龙**、黄春叶于2013年12月25日违法生育1个小孩。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会同县征决(2014)X3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告知了被执行人龙**、黄春叶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龙**、黄春叶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经催告,被执行人龙**、黄春叶亦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会同县征决(2014)X3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龙**、黄春叶未自动履行,因此,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会同县征决(2014)X3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龙安军、黄**在2014年12月24日前履行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会同县征决(2014)X3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申请费409元,由被执行人龙**、黄春叶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