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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溆行初字第10号原告张*香诉被告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香不服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溆计生征决字(2013)第X167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经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香自愿提出撤诉要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香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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