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甄**、王**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甄**、王**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25136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会计生[朗]征字(2013年)第6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执行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会计生[朗]征字(2013年)第6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甄求生、王**在2014年5月20日前履行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会计生[朗]征字(2013年)第6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申请费277元,由被执行人甄**、王**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