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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芷行初字第91号陈兴建与沅陵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湖南湘投沅陵高**任公司不履行征用职责及行政赔偿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兴建与被告沅陵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湖南湘投沅陵高**任公司不履行征用职责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怀化**民法院于2009年4月7日以(2009)怀中行辖字第3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多次主持行政协调,原、被告就修建沅**滩电站被征用土地的补偿及其他相关事项达成了协调协议,原告据此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兴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兴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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