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靖州苗**土资源局和胡**、胡**、胡**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对胡**、胡**、胡**非法占用土地一案于2014年7月8日作出的靖国土资停字(2014)第61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

本院于2014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靖国土资停字(2014)第61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胡**、胡**、胡祥磷于2014年2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炮团村18组耕地建住房(现正建至第一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对被执行人胡**、胡**、胡祥磷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没有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靖国土资停字(2014)第61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靖国土资停字(2014)第61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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