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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广东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广东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沈*、郭济南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过程中原告因行政纠纷已解决,当庭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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