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立行初字第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广**大学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不具备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起诉人李**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u0026hellip;u0026hellip;(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李**的起诉,原审法院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不服原审裁定,上诉至本院称:被上诉人虽为广**大学并非行政机关而不具有行政职能,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以及《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的规定,上诉人对广**大学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不服而产生的争议,其法律关系应适用上述规定调整,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由广州**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根据上述规定,广**大学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故原审法院以广**大学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故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上诉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州**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