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谢**因诉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强制性拆迁补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发出传票传唤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下午14:15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经核查,原告已收到开庭传票,在开庭前未提交延期开庭申请,亦未提交拒不到庭的理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视为其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