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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诗*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贺诗雅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立行初字第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市教育局制定的《广州市属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办法》属于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且招收幼儿入园并非广州市教育局具体实施。上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法院不予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贺**的起诉,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教育局制定的《广州市属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办法》规定招生对象为3周岁的广州市户籍的适龄幼儿,属于针对不特定对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针对《广州市属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办法》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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