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华银**义乌分行与孙**、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孙**、吕**与被上诉人**司义乌分行、原审被告郑*、吴**、义乌市**有限公司、杨**、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孙**、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孙**、吕**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08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孙**、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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