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孙**、吕**与被上诉人**司义乌分行、原审被告郑*、吴**、义乌市**有限公司、杨**、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孙**、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孙**、吕**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08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孙**、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