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平安银**义乌分行与吴**、张**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一刚因与被上诉人**司义乌分行、原审被告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21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吴一刚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金华市婺城区,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婺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第五十三条载明:“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所在地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位于浙江省义乌市,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