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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东阳支行与韦**、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韦**、韦**、卢**、姜**、中国建设**东阳支行为与被上诉人卢**、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3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韦**、韦**、卢**、姜**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韦**、韦**、卢**、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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