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阳**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义乌分行、原审被告义乌求是拉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东阳**有限公司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东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5254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