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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金**股份有限公司与邵**、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邵**为与被上诉人金华市金**股份有限公司、陈*、正鹏**限公司、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2)金东商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邵**于2013年3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邵**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534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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