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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金**股份有限公司与邵**、正鹏**限公司、楼**、付丽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邵**因与被上诉人金华市金**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正*建设工**公司、楼**、付丽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2)金东商初字第5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邵**户籍所在地是金华市婺城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金华**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出借人金华市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金华市金东区,即本案借款合同的履行地。故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邵**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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