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兴业银**福安支行与钟**、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赓和工贸**限公司、福安市**备有限公司、林**、张**、雷石声、兰**、林芝、钟**、陈*、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字第47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贷款本金7188709.77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被我院查封,短期内难以变现。

本院认为

由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字第4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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