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建省**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安支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吴**、福建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初字第615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损失3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初字第61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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