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新亚博电机有限公司、凌**、谢**、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叶**与中国建设**安支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吴**与中国建设**安支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福安市**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安支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福建省大**有限公司与林**一案执行裁定书
刘**与中国工商**安支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冯**与中国工商**安支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钟赛桃与福建**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陈**与王**一案执行裁定书
程**与中国工商**安支行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