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福安支行与郑**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缪**、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贷款356409.74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缪**、郑**名下房产已被我院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执行难度大,案情复杂,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安*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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