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肖**、陈**、福安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2015)安**字第486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34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律师代理费3000元,承担执行费36400元,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查询结果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字第48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