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福安支行与被告福安**有限公司、吴*、郭**、林*、李*、福建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7日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用,但原告中国建设**福安支行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用。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蔡**与张**一案执行裁定书
钟**与中国工商银**凤支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冯**与王**一案执行裁定书
李**与陈**一案执行裁定书
中国建设**福安支行与陈*、陈*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中国农业**福安市支行与陈**、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福安支行与福安**有限公司、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福安市支行与何**、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建设**福安支行与刘**、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福安市支行与钟**、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