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周宁县支行与张**、沙金蕊、张**、李**、张**、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周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沙金蕊、张**、李**、张**、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周*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之后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沙金蕊、张**、李**、张**、黄**在本院辖区无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执行结果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2015)周*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周*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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