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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周宁支行与被告杨**、周**、肖**、张**、郑**、张**、上海旷**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周宁支行与被告杨**、周**、肖**、张**、郑**、张**、上海旷**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周宁支行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已将借款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限公司周宁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282元,减半收取211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6141元,由原告中国工**限公司周宁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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